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 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預告臺北市5家連鎖便利商 店及9家連鎖咖啡店1樓門市前之庇廊範圍,自113年4月1日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本公告以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OK)、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美廉社)等5家連鎖便利商店,及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星巴克)、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85度C)、路易莎職人咖啡股份有限公司(路易莎咖啡)、伯朗咖啡股份有限公司、丹堤咖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怡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馥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西雅圖咖啡)、咖碼股份有限公司(cama café)、咖順有限公司(彼得好咖啡)等9家連鎖咖啡店, 位於臺北市境內1樓門市前之庇廊範圍內全面禁止吸菸,如門市位於2樓以上或地下樓層者,則不屬公告範圍。 四、本公告「庇廊」定義:「指1樓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至道路境界線間之空間,在上方有遮蔽物覆蓋者」。
五、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連結位址) 公告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