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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萬華區雙園國民小學 臺北市萬華區雙園國小 雙園國小 Shuang Yuan Primary School S.Y.P.S

  • 雙園國小-111學年度臺北市雙語教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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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資源組 - 雙園公告區 | 2024-11-29 | 點閱數: 90

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 勵,同時鼓勵新住民積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 培養新住民子女特殊優秀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特研訂旨揭計畫。
(一)受理及獲獎公告期間:

1、報名期間:自114年2月21日(星期五)起至114年3月 21日(星期五)止完成系統報名作業,並下載系統載 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等資料,連同應檢附文件,於114年3月28日(星期五)前寄至內政部移民署,以郵戳為 憑,逾期恕不受理。 2、獲獎名單公告:預計114年5月底。

(二)申請對象:

1、新住民:依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規定,其對象如下: (1)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 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 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 民。(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2)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第9 款、第10款、第2項或第3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 留,或依該法第25調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 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第4目、第5目、 第8條、第10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15條第1項 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 留。(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 者) (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4項 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 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 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 留。(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 得申請在台定居者) (4)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 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 臺居留者) (5)第1款或第3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 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經 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 (6)第1款及第2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 國籍者為限。

2、新住民子女: (1)前款新住民之子女。 (2)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 (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 期(含)以上。 (3)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 (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 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另領有教育 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本計畫低收入戶清寒助學金)。

(三)核發獎項及金額: 1、核發獎項:包括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 育獎勵金、新住民及子女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與 新住民證照獎勵金。 2、核發金額:視申請獎項核予2,000元至5萬元不等獎 (助)勵學金。 (四)放寬國小組名額為「每滿30人得申請1名」:考量國小組新住民子女占總核發人數35%,且國小組之獎金核發金額 較低,爰放寬國小組名額,由原規定「每滿60人得增加1 名」,放寬至「每滿30人得申請1名」。

有意申請者請參閱附件,請自行列印附件之申請表,填妥後並備齊相關佐證資料於114年3月14日交至輔導室資源組,俾利後續申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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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3學年度新住民 及子女培力與 獎助勵學金計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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