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休閒活動應注意事項
一、 為維護戶外休閒活動消費者之安全,並保障其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戶外休閒活動,指由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商號或其他企業經營者(以下簡稱戶外休閒活動舉辦者)於戶外開放性環境所進行之各類休閒活動。
三、 戶外休閒活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四、 戶外休閒活動舉辦者應遵守各該活動主管機關所定管理規定;主管機關未訂有相關規定者,得參據適用本注意事項。
五、 戶外休閒活動舉辦者應於契約及相關網頁、社群、通訊媒體、廣告或其他公開明顯處,揭示下列事項:
(一) 戶外休閒活動舉辦者名稱、負責人、聯絡方式、營業所在地及合法登記資料或專業人員相關證明文件。
(二) 活動項目、內容、時間及地點。
(三) 費用總金額與其包含項目、收費方式及退費機制。
(四) 專業人員及活動配備。
(五) 風險告知。
(六) 相關保險事宜。
(七) 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六、 戶外休閒活動舉辦者應於戶外休閒活動開始前,投保相關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及範圍如下:
(一)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 保險期間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七、 戶外休閒活動舉辦者辦理戶外休閒活動前,應向消費者說明安全防護與緊急救護規劃及措施。
戶外休閒活動舉辦者辦理戶外休閒活動前,應配合天候狀況採取應變措施;活動過程中,如遇天候狀況不佳,應停止或暫停活動,並即撤離至安全區域。
八、 戶外休閒活動舉辦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戶外休閒活動舉辦者所為之廣告、宣傳文件、說明內容及相關資料,均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如與契約內容有不一致者,以最有利於消費者之內容及說明為準。
九、 戶外休閒活動舉辦者提供之契約及相關網頁、社群、通訊媒體、廣告或在其他公開明顯處,不得表明下列事項:
(一) 內容僅供參考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之文字。
(二) 排除消費者任意解除、終止契約之權利。排除消費者任意解除、終止契約之權利。
(三) 消費者對戶外休閒活動舉辦者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不得異議。消費者對戶外休閒活動舉辦者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不得異議。
(四) 戶外休閒活動舉辦者除收取約定之費用外,以其他方式變戶外休閒活動舉辦者除收取約定之費用外,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相或額外加價。
(五) 免除或減輕戶外休閒活動舉辦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免除或減輕戶外休閒活動舉辦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規規定應履行之義務。規規定應履行之義務。
(六) 排除對戶外休閒活動舉辦者履行輔助人所生責任之約定。排除對戶外休閒活動舉辦者履行輔助人所生責任之約定。
(七) 其他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消費者之約定。其他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消費者之約定。
十、 消費者於戶外休閒活動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事故時,戶外休閒活動舉辦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救護、送醫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十一、 戶外休閒活動舉辦者因辦理活動所持有消費者之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十二、 戶外休閒活動各主管機關應向消費者宣導其主管戶外休閒活動之安全教育、風險管理認知及慎選戶外休閒活動舉辦者。
戶外休閒活動各主管機關應督促戶外休閒活動舉辦者遵守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本注意事項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