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於112年11月13日以衛授國字第 1120761124號公告「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與公園綠地,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詳細資訊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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