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計畫,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校申請經費以新臺幣25萬元為上限。
(二)計畫主持人應為學校正式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且擔任教
學或研究工作,具有專門學識與經驗者。
(三)延續性研究計畫,請於計畫名稱後註明(第O年),並
於計畫書內說明研究進度及目標。
(四)過去獲補助之相同計畫,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倘計畫名
稱相同,請加註113學年度,並於計畫書內說明本學年度
新增或變更處。
(五)計畫之經費編列請依案附經費表說明核實編列。
三、有意申請之學校請依限將申請計畫一式4份(請雙面列印並
以長尾夾裝訂,切勿膠裝、釘裝)函報本局,以利彙整函
轉承辦學校「國立彰化高級中學」憑辦,逾期不予受理。
四、本案俟國教署複審後核定,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