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自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生效「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特定公告所示場所應佩戴口罩」
公告之以下場所
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之家
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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